国际法眼:外国的“计划生育”立法与政策

时间:2025-04-27 [关闭窗口]

  目前,计划生育仍是中国的一项国策。其实,计划生育政策并非是中国的首创。历史上或当前,其他国家也存在计划生育(强制绝育)法律或政策,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

  一、美国的“优生学绝育法”

  1、政策背景

  美国是优生学运动的发源地,1907年印第安纳州通过全球首部《优生学绝育法》,允许对“弱智、精神缺陷者、罪犯”等群体实施强制绝育。至1977年,全美33个州累计强制绝育约6万人,受害者多为贫困人群、残障人士、黑人及原住民。

  2、典型案例

  1927年“巴克诉贝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支持强制绝育,成为法律依据。2010年代,加州监狱仍存在对有色人种女囚强制结扎的案例。

  3、现状

  截至2024年,至少8个州(如加州、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仍允许强制绝育,主要针对囚犯或“不符合生育条件”者。

  二、德国:纳粹时期极端种族清洗的工具

  纳粹绝育政策受美国优生学启发,如美国优生学家哈里·劳克林的理论被直接引用。

  1、政策特点与暴行

  纳粹德国1933年颁布《防止遗传病后代法》,强制绝育“遗传缺陷者”,包括精神分裂症、癫痫患者等,后扩大至犹太人、罗姆人等“非雅利安人”。至1945年,德国强制绝育超40万人,其中8万例在1933-1939年完成,绝育手段后来演变为集中营的种族灭绝实验。

  2、战后处理与争议

  纳粹战败后政策废止,但多数施害者未受惩罚。1980年代起德国开始赔偿,但金额低且程序复杂。2024年日本判决后,德国舆论呼吁重新评估历史责任。

  三、日本的“优生保护法”

  1948年《优生保护法》授权对精神障碍、遗传病患者及未成年人实施强制绝育或流产,效仿纳粹德国的优生政策。1996年法律废除前,共2.5万人被强制绝育,5.9万例强制流产,受害者包括未成年人。

  2024年日本最高法院裁定该法违宪,判决政府赔偿每人约83万元人民币,但受害者身心创伤难以弥补。

  四、秘鲁的“控制贫困人口”政策

  1990年代,秘鲁政府以“控制贫困人口”为名,对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及经济困难群体实施强制绝育。据统计,93%的受害者是女性,且多数未获得知情同意。

  2024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定秘鲁政策构成性别暴力与交叉歧视,敦促加快调查与赔偿。部分案例中,妇女被强制手术并遭受严重术后并发症。

  五、西班牙对残疾人实施强制绝育

  西班牙曾长期对残疾人实施强制绝育,2010-2020年间记录超1000例,主要针对女性。2020年政府宣布废止该政策,并承认其侵犯人权。

  尽管法律废止,但受害者未获得充分赔偿,社会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仍不足。

  六、乌兹别克斯坦的计划生育

  为控制城市人口激增(1991-2022年人口增长超1200万),政府对生育两孩及以上的城市女性实施强制绝育,手段包括欺骗和行政指标压力。

  政策导致女性地位低下、家庭暴力普遍,大量女性通过“出口新娘”逃离本国,加剧人口贩卖问题。

  七、印度的“限制家庭规模法”

  1976年马哈拉施特拉邦提出《限制家庭规模法》,拟对生育三孩以上者强制绝育,但未获总统批准,仅部分地方存在非官方强制措施。

  小结

  外国的强制绝育政策普遍以“优生学”或“人口控制”为名,实则侵犯基本人权,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残障人士、女性、少数族裔等)。其遗留问题包括代际创伤、社会不公及人口结构失衡。当前国际社会对相关政策的反思与赔偿仍滞后,需通过法律纠偏、全面赔偿及文化改革实现正义。

来源:国际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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