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做法及其比较分析

时间:2024-12-30 [关闭窗口]

  养老保险制度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险制度,亦是较早建立和比较成熟的保障制度。尽管各国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内容各异,但其养老保险的社会化、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较小风险下的商业性投资,以及政府予以各方面的支持等已成为共同的特点。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共福利水平的提高,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和水平的提高也已成为一种趋势。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模式分类

  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模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已退休职工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总额进行社会筹资,由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或全部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统筹费率)缴纳保险费(或各种税)。这种方式是以支定收、不留积累,养老负担是代际转嫁,即由在职职工一代人负担已退休职工一代人的养老费用。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费率调整灵活,社会共济性强,易于操作,不存在基金受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影响,具有通过再分配达到公平主导的特性,它是欧洲国家首创社会保险后为各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模式。这种模式已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日益提高,工作的年轻一代所承担的已退休一代人的经济负担日益加重,或甚至不愿意为供养退休老人支付更多的税款,因而各国政府都将面临退体高峰期养老保险金支付危机,并将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

  从职工开始参加工作起,根据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单位(雇主)和个人(雇员)缴纳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长期储存积累增值的资金,其所有权归个人。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账户积总(包抵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养老年金方式逐月发给个人。此模式的主要特点是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透明度高,利于监督管理,能形成预筹基金,长期积累增值,个人为将来作出长远保障,具有以效率为主导的特性。度过老龄化退休高峰期有足额的资金,不存在支付危机,也不会引起代际转嫁负担的社会矛盾。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模式在东方发展中国家作为国家法定的基本保险制度而实行,例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等国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作为第二层次的企业养老金和私人年金计划等形式大量存在,例如英国、瑞典等国的职业退休金,日本的厚生年金基金制度和适度年金制等。

  社会统筹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

  也就是在社会统筹筹资框架内建立部分基金积累,一方面对已经退休者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现收现付,一方面为应付退休高峰期预筹部分积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在现行统筹率基础上适当增加几个百分点作为长期统筹调剂使用的积累基金。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初期退休人员少、退休金支付额较少的时候存在过,由于退体人员和退休金支出增加以及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上世纪80年代事实上都转入了现收现付统筹制。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部分基金积累制模式

  其核心是引进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机制,积累基金建立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机制,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大部分统筹调剂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统筹保险费的一部分一起进入职工个人账户。这种模式由于建立了养老金个人账户,具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保留了社会统筹互济的优点,融合了个人账户储备基金制和现收现付社会统筹制两者的优点,防止和克服了两者的弱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养老保险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努力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买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从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1997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会获得国家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国曾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但是由于这种资金运转方式难以承受经济波动期尤其是大规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贬值压力,同时,对于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发展急需资金的国家来说,储备大量资金也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德国于1957年改变了资金运转方式,由部分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后来,经过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缴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美国的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由雇主与雇员分担)中扣除。每人都有一张个人社会保险卡,保险卡上注明应缴纳款项,一般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参加了这一保险。对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联邦政府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

  由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缴费者投入的社保税中大部分被发放给现在已经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则被用于购买特种国债,因此该基金是一种非累积型基金。其良好的运转需要依靠两个条件,一个是实际工资的不断增长,另一个是劳动人口的增长。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如果时间是无限的,在自由变化的缴费率下(设定一个上限),除非人口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永远小于利率,此即所谓“艾伦条件”(Aaroncondition),现收现付制才能够在代际之间进行帕累托有效配置。否则,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改进方式。然而,由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从而实际工资增长也变得非常缓慢),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基础发生了变化。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养老金,而附加养老金只有平时按规定金额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附加养老金的多寡由公民缴纳社会保险金时间的长短决定。缴纳保险金的时间越长,附加养老金就越多。对于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岁,女性60-65岁),本人不再缴纳保险金,雇主代其缴纳。如果丈夫已经退休,而依赖其收人生活的妻子还不到退休年龄,丈夫可以领取较多的养老金。在英国,年满65岁的男性、年满60岁的女性即可退休并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年满65岁的,强制其退休。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日本的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在企业中,劳资双方每月各缴纳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职工缴纳5.65%、男性职工缴纳6.2%,矿工缴纳6.8%,企业主按工资总额的17%缴纳,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7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缴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的国民年金保险,个人每月缴纳6740日元,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六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共同点

  比较上述世界四大体系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其经济依托、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筹资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有诸多共通之处,具体表现在:

  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激烈的,经常出现企业破产和倒闭现象,从而随时都会出现失业人口。加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的经济利益矛盾尖锐,工会力量日益强大,不时会出现劳动者一方要求提高待遇、改善生活条件的集会和罢工运动。各国政府为了缓解矛盾、安定社会、巩固政权,便纷纷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存在前提的,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转又以社会保障为条件,二者相辅相成。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宽。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是比较宽的,就保障项目而言,几乎概括了从生、老、病、死、伤、残,从子女的抚养即家庭津贴,到各种收入保障和医疗服务等所有项目,可谓达到无所不“保”、无所不“包”的程度。正如一些西方学者所指出的,发达国家对每一个公民从娘胎到坟墓的一切,即从物质到精神、从个人到家庭、从群体到社会、从衣食住行到工作学习、从正常生活到遭受意外事故的一切方面,都给予充分的考虑和安排。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虽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了改革,但与我国相比,其覆盖面还是比较宽的。

  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从世界各国的模式来看,普遍通过国家立法形式把社会保障纳入其社会经济体制之内,使之具有制度上的合法性,并逐步使社会保障制度变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这样,政府就不仅仅把提供社会保障看作是一种责任,而是把提供、组织、管理社会保障归为一种职能。而且通过法制化方式为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人们也不再仅仅把享受社会保障作为一种补偿,而是作为一种基本社会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的提供是按照一定的规定自愿进行的,不需要享受者提出申请,也不需要提供者进行选择,从而使社会保障对公民或居民成为一种“绝对的经济保障”。世界各国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经过多次的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基本相同。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面负担,这是从综合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角度考虑的,具体到每个险种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医疗保险大多数国家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面负担,但有的国家只由雇主和政府承担,瑞典和丹麦或只由雇员和政府两方面负担;失业保险,除了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全部由政府负担,意大利的雇员不负担,而只由雇主和政府负担外,大部分国家都是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面负担,只是政府基本上都是负担管理费和救济金部分;而伤害保险大部分国家都只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政府基本上不负担,即使有少数国家的政府负担,也具有一定的限定范围,像美国政府只负担隶属于自己的雇员,日本只补贴亏空的部分,德国只对农业事故保险基金和学生、幼儿园的幼儿保险给予适当补贴等。

  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区别

  保障的范围不相同。经济实力是发展一切事业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障也不例外,社会保障范围的扩大及保障程度的提高要依赖经济的发展水平。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障范围的大小也不同。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保障对象遍及全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相反,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社会保障范围随着这些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进一步扩大完善;而经济落后的国家如非洲一些国家,社会保障的范围则很小,社会保障项目仅限于救灾救济方面的保障,人们的生活还得不到安全保障。

  社会保障项目的侧重点不同。欧洲发达国家大都受到低出生率的困扰,为了保证必要的人口数量和劳动力资源,他们十分重视采用鼓励生育的家庭津贴和儿童津贴制度。日本存在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日本政府十分重视老年人的福利问题,除了建立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金、退休金制度外,老年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也都比较齐备。而美国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其“医疗照顾”制度基本上是对老人和残疾人实施,对劳动年龄以内的人,除提供伤残和失业救济金外,基本上不为其提供医疗保险,其健康保护主要依靠雇主资助,医疗保险主要由各种非联邦政府的计划提供,以此鼓励他们在竞争中自保,但一般人都必须到保险公司参加医疗保险。可见,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的,同时也达到适度降低和削弱社会保障费用的目的。

  社会保险举办的方式不同。社会保险业务采取国家办、地方办、国家与地方合办、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办,以及支持民间互助合作办等等多种举办方式。美国的老年、残废、遗属保险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机关负责举办管理;工伤事故保险由州政府负责办理;而失业保险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办。日本的社会保险业务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如国民年金等;二是互助性保险,如统归大藏省负责管理的自助协会,该协会可向那些遭遇病、伤、残、死、灾祸等事故以及生育、退休的会员及其家属提供保险金;三是各企业的保险福利措施。目前,西欧各国正在提倡和鼓励私人团体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试图以此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社会保险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分项举办的方式,可以避免风险集中、分清保险责任,减轻国家和保险人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可以照顾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调动保险关系中国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积极性。

  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不相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一类是缴纳社会保障费,还有一类是建立预筹基金账户制。其中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约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的半数以上。而选择哪种筹资模式,与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立情况有一定关系。一般来说,实行社会保障缴费筹资制的国家,保障项目比较繁杂,而且每一个项目都有相对独立的一套缴费办法;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保障项目比较简单明了,而且缴税和支付都要遵循统一的章法。在不同的筹资模式下,各国的社会保障税率和费率的设置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只设计一个总的社会保障税率,有的国家则按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设置税率或费率。一般而言,实行预筹基金账户制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缴费率要高于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的缴费率,而实行社会保障税率的国家其税率要低于前两种筹资模式的缴费率。这是因为,前两种筹资模式所筹措的社会保障资金不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但是盈余要购买政府的公债,亏空由国家财政补贴。

来源:中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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